Article 42

Amended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成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的名单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