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及标准;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款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