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六)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