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抄送人大法制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