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提出立法调研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立项报告中对立法必要性、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立法调研安排等作出说明。

列入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一般应当于当年完成,向主任会议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法调研报告,提出立法条件是否成熟和是否列入立法计划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