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应急能力建设,编制供热应急预案。出现供热设施事故、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避免发生大面积停热和其他事故。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编制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抢修队伍,在供热期内二十四小时值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抢修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