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配制、销售、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