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从事母婴保健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所出具的医学证明无效,由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