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州、设区的市(以下称市)、县(市、区)(以下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