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州、市、县之间或者乡(镇)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州、市、县、乡(镇)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