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应当告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审批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已批准开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核减开采量,直至停止开采。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