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涉案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行政、司法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提出的对市场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物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的价值进行确认的行为。

提出机关对下列情形中的涉案物,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以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

(一)违纪、职务违法案件;

(二)刑事案件;

(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

(四)国家赔偿、国家补偿等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