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黑土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旗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