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统筹机制和考核奖惩办法,将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大柴旦行委的年度考核内容。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牧、林业和草原、水利、自然资源、文旅、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