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

(二)随意堆放、抛撒、倾倒、填埋或者焚烧垃圾;

(三)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

(四)损坏、侵占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和场所,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

(五)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七)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