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农牧区生活垃圾的清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一)农牧民住所周围,居住者或者使用者为责任人;
(二)行政村范围内的道路、河道、沟渠、地头、林地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商店、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单位办公和生产场所,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七)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
(八)节庆、体育赛事、婚丧嫁娶办席等场所,承办单位、承办者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