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吸烟(含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推进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等无烟场所建设。

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室内健身馆、电梯轿厢、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开他人。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发现吸烟的,应当即时劝阻。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