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机制,加强组织机构、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健康城市、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建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推进健康社区、健康村、健康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健康机关、健康促进医院等建设,并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支持性环境,为公众提供方便可及的活动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