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住宅小区、旅游景区、交通场站、商场超市、粮食储备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家畜家禽饲养场所、建筑工地、农(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市政管井、下水道等重点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指定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经常性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