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全社会卫生健康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