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

公安机关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以及流浪犬捕捉、犬只收容救助和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检疫和疫情监测,实施犬只防疫监督管理,指导犬只免疫、诊疗和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养犬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犬伤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犬只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