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是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家安全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及税务等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