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