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对下列事项的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及时反馈督办情况: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及其交办事项;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反映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上级机关交办事项;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进行督办。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督办要求及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告进展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