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尊重自然地形地貌,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实现下列建设目标: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提高雨水积存、蓄滞、收集、净化、利用能力;
(二)城市排水排涝设施建设达标,消除城市易涝点;
(三)因地制宜地实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径流污染,消除城区黑臭水体;
(四)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得到保护和恢复,改善水环境质量,热岛效应缓解;
(五)国家和省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