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设施,包括透水铺装、屋顶绿化、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湿塘、雨水花园、雨水湿地、蓄水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植草沟、渗管、渗渠、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污分流设施等。

(三)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蓄滞、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