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应当予以纠正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审查中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