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不符合党中央的大政方针、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七)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八)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