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查研究或者联合审查,共同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开展联动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