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接收、登记。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不予登记,并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处理,并提出意见。审查要求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