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或者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