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市绿化的资源调查、监控预警、服务指导、知识普及,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对违反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状况;

(七)征收的各种费用标准、依据;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