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范围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二)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范围单位、居住区内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三)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四)一次一处移植或者砍伐30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的,由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申请移植或者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30株以上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经批准移植的树木,应当公布移植地点,接受公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