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二)学校、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卫生院及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不低于25%;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不低于25%;
(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不低于4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七)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旧城改造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比照规定的标准降低5%。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