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取水监督管理。

渭河流域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禁止开采地下水。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实施等量取水和回灌。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