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展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进驻:

(一)属全国性、综合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品牌展会,展出面积达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展位在八百个以上,或者参展客商超过二万人的;

(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或者外事外贸多边、双边工作需要的;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展会举办单位应当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务、知识产权等部门进驻展会场馆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