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基地、控制中心、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和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