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经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