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未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三)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不遵守相关规定,损害、侵占城市道路、桥涵的;
(四)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标识或者设施缺失、损坏未及时补缺、修复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六)在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城市桥涵相关活动的;
(七)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不遵守相关保护规定,损害、侵占城市桥涵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