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关于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的汇报,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