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查处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出售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的,查处机关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通报,并移交相关线索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