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线索及时向查处机关报告:
(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未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
(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
(四)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五)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依照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无需领取相关许可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