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查处机关巡查发现或者接到在建违法建设的投诉、举报、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受理,在受理后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对在建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查处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依法拆除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