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湟水流域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宁湟水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西宁湟水国家湿地公园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