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营主体服务考核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经营主体满意度评测,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动改进经营主体服务工作。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经营主体满意度评测结果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参考。

开展经营主体满意度评测不得影响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经营主体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经营主体满意度评测谋取不正当利益。

开展经营主体满意度评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