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主体服务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