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相关专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相关专工委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