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