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损坏的公路标志、标线,应当通知公路养护单位修复、更换;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需要增设或者变更公路交通标志的,应当征求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