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陕南民歌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陕南民歌的歌词、曲调、曲牌、曲谱、曲目、民歌剧;
(二)陕南民歌创作、收集、整理形成的资料;
(三)陕南民歌特有的演唱方式、表演形式;
(四)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器具实物、建筑设施和其他原始资料;
(五)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